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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5]15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5-23
实施时间: 2005-5-23
失效时间: 2008-12-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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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市级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授权经营企业、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做好重庆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拉动社会资金投资,加快新型工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市委二届五次全会《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有关精神,做好重庆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拉动社会资金投资,加快新型工业化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市委二届五次全会《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精神,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市经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市经委负责组织项目选择,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管理、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资金进行审核,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安排原则及方式
  第四条 坚持“集中统筹,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我市汽车摩托车产业、装备制造业、资源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四大重点产业和其他产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重大技术研发项目、行业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规划。
  第六条 优先支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适当兼顾其他产业的重点技改项目以及有利于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经济发展的产业发展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根据项目特点,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只可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申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建全;
  3、经济效益良好;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分为两大类:市级单位和中央在渝企业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区县级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后),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财政局。申报时必须提交企业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合规性文件。
  第四章 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提出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行业专家评审意见,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决策程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安排意见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当年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企业根据项目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按照企业预算级次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在取得可靠凭证后,按以下情况分别拨付资金:
  1、无偿补助资金。应在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投入超过30%时,由企业提供的自有资金投入情况,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2、贷款贴息。根据企业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或有效付息单据一次性核拨项目贴息资金。
  3、资本金投入。按章程约定时间和其他投资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本金。
  中央及市级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业主单位;区县(市)所属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给相应的区县(市)财政局,再由区县(市)财政局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单位。
  企业收到的属于无偿补助专项资金后,计入“资本公积”;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财务费用”;属于资本金注入的作增加 “实收资本—国有法人资本”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经委负责对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单位应于每季末将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经委。
  第十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企业应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总结报告。市财政局、市经委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由市经委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方案,要专题报告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于撤销的项目,已收到的专项资金应全额缴回市财政局。对于实施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及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并根据情况对项目专项资金作出收缴或继续支持的处理意见。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若一年内项目尚未实施,则资金计划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经委和企业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经委和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重庆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doc    
修正:
该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8]65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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