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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法[2006]7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17
实施时间: 2006-7-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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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市):
  现将《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广大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十一五”时期我省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财政“五五”普法规划既定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财法[2006]4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粤发[2006]12号)精神,结合“十一五”期间我省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省财政“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适应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大力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立法治财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体财政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财政法律意识,提高全民财政法律素质。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政策、方针和理论,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学习宣传行政法律制度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进一步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制度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培养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增强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注重提高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深入学习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密切联系财政改革与发展实际,进一步学习宣传与财政中心工作特别是财政改革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学习宣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各单行税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及“五五”普法期间新制定和修订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和各项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四)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加快法治财政建设步伐。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理财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理财制度,严格依法理财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建立健全重大财政事项民主决策制度和听证制度,完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权限法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考评与内部审计、行政效能监察、公务员(干部)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进一步规范财政执法行为,为实现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和公平提供有力保障。
  (五)组织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一是落实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活动;二是定期举办财政干部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班,力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五五”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参加普法培训的人数占应培训人数的比例在95%以上;三是定期举办财政干部法制讲座,每年安排专题性法制讲座不少于一次;四是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法治化管理;五是建立财政法制学习园地,开展经常性法制教育;六是每年组织一次全辖区范围内规模较大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七是继续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八是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和公众需要,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加强对外法制宣传教育交流。
  三、对象和要求
  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各级财政干部、广大财务会计人员及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是各级财政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年初,省财政厅由法规处根据厅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党组中心组学法内容,厅党办根据工作实际将学法内容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省财政厅还将通过各种培训形式,加大对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力度,适时组织举办局(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各级财政部门也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财政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养。
  (二)加强财政干部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培养财政干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着力增强财政干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财政权力的的意识和能力,切实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录用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加大力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考核工作,对拟提拔干部任职前进行法律考试。
  (三)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广大财务会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广大财务会计人员的财政法律素质,增强其遵守国家财税法律制度的自觉性。
  (四)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财政法律法规的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向社会公众宣传财政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财政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推动全社会财政法制的进步。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全省财政“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省财政厅将对全省财政“五五”普法进行动员部署,组织订购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教材和编写有关学习资料,组织举办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培训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的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法制骨干培训工作。各市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五五”普法规划要及时报省财政厅(法规处)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至2009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制定普法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将根据本省财政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举办财政法制培训班、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有针对性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08年,省财政厅将对全省财政“五五”普法开展情况组织中期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及全局性财政普法活动开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财政部和省普法办的统一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组织对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检查、考核。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省财政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主管财政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和法规处处长任副组长,法规处、党办、人教处和有关业务处室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厅法规处。各级财政部门也要进一步完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制、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和主要业务科(处)室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普法领导小组定期会议、联席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组中心组集中学法、法律知识培训、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及任前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健全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
  (三)建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和激励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完善普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开展规划实施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四)落实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要求,安排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注意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建设和财政法制队伍建设。要根据情况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财政普法工作。要努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提高其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才和专家资源库建设,充分发挥和利用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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