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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企[2006]42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10-25
实施时间: 2006-10-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3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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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局制定的《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 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后期扶持基金扶持范围是重庆市大中型水库、三峡库区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四条 后期扶持基金扶持对象依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经核定登记为扶持对象的农村移民。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六条 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标准,对经核定登记为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七条 后期扶持基金扶持方式:
  (一)直接补贴方式。对经核定登记并确定为扶持对象的农村移民个人的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直接补贴范围,实行直接补贴,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核实到人、设立移民个人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到农村移民个人银行账户(卡)。
  (二)项目扶持方式。以经批准的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依据,对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拨款到项目业主单位。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
  第八条 后期扶持基金预算管理。
  (一)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审定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编制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支出预算(附件1、3),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编制的年度支出预算进行汇总,编制全市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执行,并上报财政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1、直接补贴预算,按照核定登记的年度农村移民人数和后期扶持标准,编制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2、项目扶持预算,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扶持项目所需补助资金,编制年度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支出预算。
  3、在后期扶持期间,新增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人口核减工作,由区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后期扶持基金支出预算,于次月增发或停发后期扶持基金。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4、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对后期扶持基金实行到人、到项目动态管理。
  (二)后期扶持基金预算执行。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后期扶持基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后,市财政局据此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年度支出预算。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将项目扶持预算再下达到项目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后期扶持基金拨付方式。
  (一)直接补贴资金。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部门建立专户,由市财政局将后期扶持基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对经确定为直接补贴个人的资金,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将后期扶持基金直接拨付到农村移民个人银行账户(卡)。
  (二)项目扶持资金。依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业主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将基金拨付到项目业主单位。如自筹资金没有落实或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不得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因故需变更的,按原项目审批和基金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条 设立专户。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已经开设 “三峡库区基金”专户的,账户更名为“库区基金”;尚未设立的,要开设“库区基金”专户。该专户专门用于核算后期扶持基金、移民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基金等库区基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第十一条 加强使用管理,确保后期扶持资基金专款专用。
  (一)后期扶持基金必须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拨付基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应对后期扶持基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指导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监督管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后期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直接补贴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基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进行跟踪,对资金追踪问效。
  (四)后期扶持基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五)基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附件2),于每年1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市移民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后期扶持基金规范安全有效。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期限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立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应会同移民主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工作,建立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制度、定期通报信息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针对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操作简便高效、移民反映良好、工作程序规范、部门相互衔接的基本要求,制定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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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09年7月4日
我是合川红旗水库的移民,好象有很多政策不到为。
相关法规  
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财税[2017]51号 20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