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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4]10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1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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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交通货物运输业从7月1日起一律使用省局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届时用于交通货物运输业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及该发票开具软件停止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该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原使用的圆形发票专用章从7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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