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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许可有关文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4]6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2
实施时间: 2004-8-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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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市局统一印制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书,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规定使用。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市局共制定了14种文书(XKD001-XKD014,样式附后)。
  一、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事项分别填写申请书。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使用和管理申请书(一)》(XKD001)。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使用和管理申请书(二)》(XKD002)。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书》(XKD003)。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书》(XKD005)。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填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申请书》(XKD007)。
  税务机关应制作上述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根据上述文书备注栏中的目录提交全部材料。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途径。负责受理申请的内设机构或窗口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XKD010),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XKD011),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XKD009)。
  (三)审查。各单位、各部门在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统一使用市局印制的审批表。
  审查“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申请时,应填写《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XKD004)。
  审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申请时,应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许可审批表》(XKD006)。
  审查“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申请时,应填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批表》(XKD008)。
  上述事项作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原有审批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三种审批表作为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文书,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按照内部工作环节和流程填写、传递。审批表应由税务机关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无需向纳税人提供。
  (四)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XKD012)。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XKD013)。
  (五)撤销。经审查发现违法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下达《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XKD014),撤销其税务行政许可。
  二、其他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准备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00号)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要求使用市局统一印制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作为税务文书的一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制作、送达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和程序。在市局没有新规定之前,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
  3、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编号、领取、保管等工作,比照其他税务文书,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征管处负责解释、组织。
  4、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情况,请及时反馈到法规处。
  各单位、各部门应做好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提交材料目录的公示工作,辅导申请人正确使用文书,并加强单位、部门内部的文书使用、流转、保管等工作,保证税务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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