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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31
实施时间: 2004-12-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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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 1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问题
  对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确认,原则上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
  确认纳税人欠税情况应制作《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详见附件1),并告知纳税人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和相关人员对纳税人欠税金额核实无误后,应在《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签名,并按规定加盖公章、注明日期;然后由县(市、区)国税局的相关部门和局长在《纳税人欠税情况确认表》相应栏目内分别签署意见、签名,并按规定加盖公章、注明日期,对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
  由市国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公告机关认为有疑点的,应作进一步核实。
  二、关于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报送问题
  下级国税机关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时,应填制《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2)。
  按规定由省国税局负责公告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至省国税局。按规定由市国税局负责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的报送时限和要求,由各市国税局具体确定。
  三、关于欠税公告的发布问题
  国税机关进行欠税公告时,应当根据当期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情况制作《欠税公告决定书》(详见附件3),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和程序签发公告决定。
  县(市、区)国税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欠税公告时, 应就其所辖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其辖区所有办税服务厅进行;对上级国税机关签发的欠税公告,应及时在当地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
  市国税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进行欠税公告时,可视情况在《办法》规定的公告方式中确定一种或几种,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公告方式一经确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四、关于欠税公告的时限问题
  国税机关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欠税公告时,按季公告的,即对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应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完成;按半年公告的,即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公告,应于半年终了后25日内完成;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国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公告按月进行,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纳税人欠缴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纳入其汇算清缴期结束时所在季度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情况可不公告。
  各级国税机关开展欠税公告的有关情况,应填制《纳税人欠税公告情况季报表》(详见附件4)并附书面编报说明,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报至省国税局备案。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问题
  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通知关于纳税人欠税公告的规定执行。具体文书和表式详见附件5-12。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宣传,为《办法》施行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深刻认识欠税公告对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通知》的统一要求,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确保广大国税干部职工能够准确掌握其具体规定和政策界限,要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相关方面能够全面了解欠税公告的各项规定、意义和重要性,同时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各级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为《办法》的顺利施行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二)精心组织,统筹兼顾,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精心组织并依法实施欠税公告。鉴于欠税公告所具有的较强社会影响力,在实施过程中,要本着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就拟公告内容逐项进行核实,确保欠税公告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切实维护国税机关的形象,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以《办法》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管理举措,强化税源监控,夯实欠税底数,有效发挥欠税公告对于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征管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欠税公告工作的顺利开展
  欠税公告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欠税公告的有关规定和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及时通报,争取其理解与支持,特别要切实加强与地税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同时,要强化国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实施欠税公告过程中,公告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搞好协调配合,以确保欠税公告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办公室具体负责《办法》宣传的组织和除办税场所公告以外其他方式欠税公告的组织发布工作;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欠税情况的组织上报和办税场所欠税公告的组织发布工作,并配合办公室做好《办法》的宣传和除办税场所公告以外其他方式欠税公告的组织发布工作;计统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情况的相关数据,配合征管部门做好对欠税情况的统计工作。
  各地在《办法》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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