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务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行[2004]36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6-4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7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消费,完善通信工具货币化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国管财[2004]5号),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通信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通信补贴,具体标准为:
  (1)住宅电话补贴:
  正、副厅级每人每月80元;
  正处长每人每月60元;
  副处长每人每月40元;
  (2)移动电话补贴:
  正厅级每人每月300元;
  副厅级每人每月25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以下(含工勤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移动电话特岗补贴:
  每个特岗每月50元。
  二、调整通信补贴标准后所增加的开支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列“邮电费”科目),省财政不追加经费。
  三、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发放通信补贴后,其出差期间的各种通信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将小灵通等电话费用转移至办公电话,变相报销话费。
  四、机关工作人员领取通信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的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五、有关通信补贴发放范围及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宜仍按《安徽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信补贴管理暂行规定》(厅[2001]37号)和《关于省直机关通信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1]1225号)有关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 2008/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物业费预算支出标 湘财预[2016]11 2016/10/2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 浙人社发[2011] 2011/1/1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投诉受理管理办法 2014/5/19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7] 2006/7/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 渝劳社发[2006] 2006/1/1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6年5月] 2006/5/22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国办发[2015]3号 2015/1/12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23号 2006/5/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辽政发[2015]48 201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