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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6
实施时间: 2007-4-6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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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做出如下补充,望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检举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地税局检举奖励资金从省财政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市县地税局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财政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书面说明证实其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合法的,不予奖励。
  三、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10日前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四、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检举奖励参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
  五、最先检举人以外的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但与最先检举人计发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各奖励条款规定的限额。
  六、符合奖励条件的检举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方给予计发检举奖金。
  七、检举奖金支付要按规定的程序报经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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