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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4]29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6
实施时间: 2004-11-26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1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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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采用税收缴款书进行纳税申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计字[1995]074号),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并于月份终了后13日内申报,纳税期限为每月15日前。
  二、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要在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的“申报声明”栏内填写按月申报,以备案。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辽地税函[2004]32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难以按次申报的,应按月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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