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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大连市援助“零就业家庭”、困难街道[乡镇]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大劳发[2005]31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4-21
实施时间: 2005-4-2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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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解决“零就业家庭”、困难街道(乡镇)人员的就业问题,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缓解就业压力,有效控制失业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困难街道(乡镇)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力度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年内,确保全市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失业人员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二)“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无人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灵活就业人员年收入月平均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簿》、《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社区服务站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或其他必须的有效证明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公示,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确定为援助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
  (三)实施政策扶持。
  1、开发岗位、提供岗位援助。各区市县要依托街道、社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优先提供给“零就业家庭”成员。鼓励企业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各区市县要确定并命名一批 “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基地。“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在“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基地就业,比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大劳发[2004]5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企业,在所得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2、加强培训,提供免费培训援助。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特点和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培训和鉴定。对“零就业家庭”中达到劳动年龄尚未就业的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到2004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零就业家庭”中失业人员无就业愿望,经本人申请,养老保险按18%比例缴费,自认定后次月起,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办法比照《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大劳发[2004]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专项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3]5号)规定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将再就业资金筹集到位。同时,要按照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特别是用于援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专项资金。
  二、积极开展困难街道(乡镇)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一)强化服务,对困难街道(乡镇)实施对口帮扶。今年市政府重点帮扶沙河口区春柳街道、甘井子区椒金山街道、金州区先进街道、瓦房店市松树镇、李官镇、普兰店市皮口镇、庄河市蓉花山镇等就业困难街道(乡镇)。市内经济较发达和就业压力较小的地区要与困难街道(乡镇)结成对口帮扶对子,实行就业对口帮扶,引导和鼓励本地用人单位与困难街道(乡镇)建立劳务输出合作关系,定向进行招聘。双方要建立劳动力资源、用人需求信息沟通机制,最大限度的使我市岗位资源在全市得到有效利用。
  (二)加大对困难街道(乡镇)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资金投入,以培训促输出。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转变劳动者择业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在困难街道(乡镇)建立跨地区转移培训基地,重点培养跨地区转移就业人员的技能,促进困难街道(乡镇)失业人员域外就业。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劳务输出。对北三市困难乡镇组织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到市内或市外地区间流动就业的组织输出单位,按照输出人员数量从再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每输出一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给予组织输出单位1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四)给予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街道(乡镇),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困难街道(乡镇)积极开发岗位、开展培训和多渠道促进就业。
  三、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困难街道(乡镇)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施方案,困难街道(乡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工作要在5月底前全部完成,从6月份开始,对“零就业家庭”的各项援助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市政府将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地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市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再就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应该兑现政策而不予兑现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和社会举报制度,确保再就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共同推进。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和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街道和社区要把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公告、专栏、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通过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 “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社会氛围,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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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全省“零就业家庭”就 赣劳社信[2007] 200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