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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税发[2003]7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11
实施时间: 2003-9-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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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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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五章 附则

  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年内省局拟对衡阳、郴州两个市局进行考核评议试点,明年全省推开。各地执行情况要及时向省局和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全省国税机关及国税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要求和省局党组对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的决定,结合全省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的制度。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税务所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四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设定基础分,减去扣分为实得分,每项基础分扣完为止,不记负分。各项实际得分之和为单位考核评议总分。
  考核评议采取检查执法案卷和随机抽查纳税人资料与日常考核、社会评议相结合的方法。以检查执法案卷和抽查纳税人资料为主,每一类项目一般抽查10户纳税人资料。
  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不满85分的为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 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管理(10分)
  (一)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每户扣1分。
  (二)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税种登记的,每户扣1分;
  (三)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程序处罚的,每户扣1分。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金税工程(共10分)
  (一)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给予认定的,每户扣1分;
  (二)金税工程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未达到总局规定的99.50%合格率的要求,或者抵扣联数据不准确出现问题的,每发生一户或者一起扣1分;
  (三)对发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重大偷税嫌疑的,未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或税侦部门进行稽查查处或者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企业未及时通知相关退税部门的,每户扣1分。
  第八条 申报征收管理(10分)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未进行催报,或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处罚的,每户扣1分;
  (二)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未进行催缴、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或者办理延期缴税手续的,每户扣1分。
  第九条 发票领购及缴销(10分)
  (一)发票领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每户扣1分;
  (二)收缴、停供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的,每户扣1分;
  (三)收缴、停供发票未按规定下达停票或者收缴发票决定的,每户扣1分。
  第十条 执行税收政策(10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每户扣1分;
  (二)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求办理各项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的,每户扣1分;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或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规涉税政策未按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的,每起扣2分。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10分)
  (一)没有两名以上干部参加而实施税务检查的,或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每户扣1分;
  (二)对检查完毕移交审理的资料不全的每户扣1分;
  (三)审理机构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审理的,每户扣1分;
  (四)执行机构未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或者未采取有关措施的,每户扣1分;
  (五)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按规定移送的,每户扣1分;
  (六)税务稽查案件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处理、处罚不当的,每户扣1分。
  第十二条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10分)
  (一)未经县级以上国税局局长签字批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每户扣1分;
  (二)未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每户扣1分;
  (三)未按规定下达扣押清单、收据或者依法送达扣押决定的,每户扣1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每户扣1分。
  第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10分)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比例未达到10%的,扣2分;
  (二)对达到省局规定的条件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审理的,每户扣1分;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程序违法、认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每户扣1分。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处罚(10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简易或者一般程序的,每户扣1分;
  (二)处罚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每户扣1分;
  (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不规范,或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每户扣1分;
  (四)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每户扣1分;
  (五)税务行政处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处罚显失公正的,每户扣1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5分)
  (一)年度内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上级国税机关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的,每起扣1分;
  (二)年度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判决的,每起扣2分。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和社会评议(5分)
  (一)经执法检查或者群众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法整改的,每起扣1分;
  (二)未按照总局、省局规定实施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扣2分;
  (三)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座谈,发放《征求意见表》,收集他们对国税部门执法的意见,不满意率在30%以上的,扣1-2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该单位当年度执法质量考核总分上酌情加分或者扣分:
  (一)被当地政府评为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3分;
  (二)在当地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考核评议中名列前三名的,加2-3分;
  (三)被省国税局以及省委、省政府评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相关荣誉的,加2—3分;
  (四)金税工程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率每月均达到100%的,加2—3分。
  (五)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因执法违法被上级国税机关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及优化办通报批评的,扣2-3分;
  (六)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违法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扣2-3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由各级国税机关执法责任制及岗责体系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流转税、所得税、征管、计财、稽查、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省局、市州局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县、市(区)局由税政法规科或具体负责执法考核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市区局机关负责对所属执法部门和税务所执法质量进行自我考评;市、州国税局应于每年1月对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国税机关上年度的执法质量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省局进行抽查复核。省局抽查复核结果与市、州局考核评议结果不一致的,以省局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属单位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税收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执法责任制、岗责体系考核等有关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评分依据。平时考查扣分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议扣分范围。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评前要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如实汇总,提供执法基本情况和税收执法有关案卷,供考评组抽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实行考评人负责制,考评人认为需要扣分的,应逐项填写登记表,提出扣分理由、分值及依据,经考评组集体研究确定。不能确定的提交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束后,下级国税机关应将考评情况、考评结果、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上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考评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考评的国税机关提出复查的书面申请。负责考核评议的国税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单位。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是衡量国税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对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功、嘉奖。凡报评“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文明税务所”等荣誉称号的,考核评议结果必须是优秀。
  对考核评议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或由上级有任免权的国税机关按有关程序对其予以免职。
  第二十六条 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执法中确有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员执法责任的,依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构成违纪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按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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