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9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
实施时间: 2005-4-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返还给原债转股企业。具体规定是:
  (一)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增加利润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其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
  实际返还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债转股新公司停息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限;债转股新公司当年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其停息增加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则以债转股新公司实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限。
  (二)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是指实行债转股后债转股新公司由于减少利息支出扣除相应增加的利润。
  (三)利息支出数额是按照债转股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明确的实际转股额乘以5%计算,以后年度利息支出数额根据协议实际转股额扣除已返还企业所得税税款后的余额乘以5%计算。
  (四)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限暂定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 京国税函[2005] 2005/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