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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注协[2007]1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7-11-5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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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暂行规定》已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常务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行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的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事务所、或申请新设事务所,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一)事务所清算期间,需配合财政、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立案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办妥股权转让、退伙或财务、业务交接手续;
  (四)严重违反章程或协议,不能与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
  (五)在原事务所申请注册,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
  (六)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
  (七)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
  (八)注册会计师在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
  (九)股东、合伙人所在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期间;
  (十)未缴纳当年会费。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总所、分所之间的转出、转入不受第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的限制。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一);
  (二)个人简历表(附表二);
  (三)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注册会计师与接收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如尚未找到转入事务所的可不提供聘用合同);
  (五)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
  (六)申请转所的注册会计师是调出事务所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提供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七)担任拟设立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拟设立事务所章程或协议;
  (八)跨省转入本省事务所的,应提供转出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诚信证明。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对该注册会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作出工作鉴定,作出“同意转出”的审核意见,并由主任会计师或书面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三)转出所同意后,注册会计师应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事务所,转入所同意的,应作出“同意转入”意见,并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转入所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省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四)转出、转入所所在地市注协对“转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五)转所申请人持“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第七条 新设立的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到省注协办理转入新所的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务所设立批复;
  (二)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从本省转往其他省份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按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转出手续。从其他省份转入本省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转入所、转出地省级协会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省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与分所之间、属于同一总所的不同分所之间转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条 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提交的转所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作变更登记。
  省注协对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定期发文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妥善办理业务、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交接手续,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市注协、省注协提出书面投诉。
  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调解,自调解之日起满3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省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所手续前,不得在转入所执业。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协会代管:
  (一)担任拟设立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
  (二)离开原事务所,尚未找到转入事务所的。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事务所满一年,仍未加入新的事务所,或决定不再加入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和所在事务所应及时告知省注协,由省注协办理撤销、注销注册的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附表2:个人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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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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