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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社保费征收主体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1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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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地税发[2000]95号)文件规定,经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你公司的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仍由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负责管理。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你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社保局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税收专用缴款书》征缴入省金库,由省财政及时、全额划入省社保局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保局按规定登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给付标准、个人账户管理及待遇计发办法等,由省社保局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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