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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27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30
实施时间: 2005-9-3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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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积极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一些地区,个体税收征管仍存在重视不够、推行查账征收面窄、定税方式简单、定额严重偏低等问题,有的甚至引发了不稳定事件发生。为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治税,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繁荣城乡市场,也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是税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具有与其它所有制经济税收征管同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难度大,全市各级地税机关都要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以推行依法治税为目标,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不断完善征管办法,经常总结交流征管经验,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税负公开,努力将个体税收征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严格定期定额征收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实行查账征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是纳税人的义务之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和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不建账,但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并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销货登记薄。各级税务机关要领会立法的基本精神,严格个体税收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范围,积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实行建账管理,为个体税收实行查账征收健全机制、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在确保建账质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主城六区各单位、市局各直属单位(不含市局稽查局)的纳税人年营业(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应实行建账管理,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其它区县局参照本标准自行确定。基层税务机关对新办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加强宣传辅导,鼓励纳税人建账管理,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确无能力建账的,应按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后,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和进销货登记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对达到建账标准而未建帐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要坚决杜绝不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无论建账与否,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作法,切实把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方式引入到个体税收征管之中,提高征管效能。
  三、严格执行定税程序,科学核定定额。为规范个体税收管理,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个体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典型调查”、“到户核实”是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主要依据。在研究确定纳税人定额前,税收管理员应认真做好典型户调查和到户核实工作,掌握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定额核定打下基础。调查对象的选择要注意分行业、地段、经营规模的典型性,调查面要达到规定比例。未开展典型调查和核实、没有《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所列核定方法之一的核定依据的,区县局、基层税务机关不得评议研究和批准税收定额。
  各区县局应根据主要设备、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等要素,确定和完善定额核定的参数,逐步采用“参数定税法”。定额的调整应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原则上每年定额调整的增幅不低于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过高,且财务会计核算较为健全的,可以要求实行查账征收。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市局将开发个体定税管理软件,逐步探索由计算机根据参数自动产生核定税额的方式,减少定额核定中的人为因素,以提高定额核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在软件应用前,各地要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坚持集体核定,努力降低个体税收的管理风险。
  四、采取“点对点”核定方式,大力推行“阳光作业”。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工作,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都十分敏感。在定额核定过程中,既要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也要注意收集和听取纳税人对定税的意见和态度,牢牢把握定税过程中的主动权。核定征收一定要讲求方式方法,每次核定采取对个别或少数纳税人的“点对点”的核定方式。在定税过程中,既要杜绝长期不调整定额的情况,又要杜绝采取集中的、大面积的、大批量的、大幅度的调整定额的粗放核定方式。
  个体税收定额核定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税收定额和执行结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阳光作业”。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定额一经确定,要对纳税人的行业、经营位置和定税情况进行公布,以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人情税”,避免激化征纳矛盾。
  五、注重宣传的针对性,加大执法力度。一些地区个体税收纳税秩序差,一方面是因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政策执行不统一、管理措施不力不无关系。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活动,通过广泛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及时掌握和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对拒不申报纳税、长期欠税的纳税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要加强配合,在注重程序、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及时予以处理,坚决将各种处理处罚措施执行到位,并将执行结果公开曝光,以促进本地区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
  六、规范管理职责,合理确定组织管理形式。为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个体税收的归口管理,市局明确个体税收征管由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区县局内设科室职责界定与市局规定不一致的,应尽快进行调整。各区县局应根据所在主城区、县城和边远地区的不同区域特点和个体经济发展现状,合理确定个体税收组织管理形式,结合个体税收纳税人数量、分布,可分别设置个体税收专业管理所或专业管理组或明确专业管理人员,以提高管理水平。
  七、加强国地税配合,共同搞好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国税、地税的管理对象、管理方式相同或相近,加强国地税之间的配合协作,可以有效提高征管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机关形象。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横向联系,共同开展个体税收定额核定和推进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定期交换建账信息和定税信息,避免因国税、地税管理办法、征收依据不一,在纳税人中产生负面影响。
  八、加强大户的重点监控和个体税源分析。为动态了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分析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的措施,各地要继续做好个体大户监控和跟踪管理工作,并按期报送《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从今年起,总局要求对个体税收收入实行按月分析。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单位要广泛开展个体税源分析,密切关注本地区月度个体税收的增减变化情况。从今年10月份起,凡个体税收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单位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单位,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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