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告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8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8
实施时间: 2004-5-28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4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民增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山东省国税局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增强其创业自立的能力和信心;有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落实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切实使人民群众从中得到实惠,是广大纳税人的心愿,也是各级国税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认真领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实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逐户落实、核定纳税人的经营额,对达不到起征点的坚决不征税,对达到起征点的要依法征收。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的原则,定期公布辖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纳税人的定额核定情况和纳税情况。广大纳税人应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既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又要坚决维护税法的尊严,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模范,同时,也对国税机关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4] 2004/12/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闽地税发[2005] 2005/10/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 2003/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4] 2004/5/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适用增值税、营业税起 西藏自治区国家 2011/1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厦财税[2011]16 2011/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天津市国家税务 2012/12/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 闽国税发[2005] 2005/8/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川国税函[2005] 2005/8/1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7]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