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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劳社发[2002]19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02-11-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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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计划经济下的职工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种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显现。一方面,由于医疗机构和职工个人双方都不承担医疗经济责任,造成医疗费用过快增长、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由于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不同单位之间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异过大,许多单位拖欠职工医疗费的问题日益严重,职工看不起病、报不了医疗费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和保持稳定提供重要保证”的指示,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职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文件精神,从1999年9月起,我省各市、州、县已按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机制启动运行,三年多时间的运行证明,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革除原有医疗体制弊端,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在全省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停止实行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已势在必行。在停止实行职工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后,对未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报销范围。属于企业的,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抵扣财政预算拨款。
  二、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电力、铁路和水电八局等行业外,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一是所有医疗保险基金都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二是要严格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及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等与医疗保险相关的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四是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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