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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386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30
实施时间: 2007-10-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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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请示》(苏园国税发[2007]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苏州三星电子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是由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02年在苏州工业园区投资成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375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后增加到125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设计、生产、加工液晶显示器及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006年12月经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管复字[2006]372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9000万美元(增加了6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增加到57000万美元,增资项目用于新型平板显示器生产。经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版)鼓励类第三类第二十条第2项。经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方会外资字[2007]1013号)验证,截止2007年6月15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的规定,我局意见,同意对该公司上述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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