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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0
实施时间: 2004-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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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口退(免)税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堵塞退(免)税计划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更好地促进全省外贸出口发展和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的通知》、《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进出口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计划提报
  第一条 计划提报,是指出口退(免)税相关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是省局掌握各地出口退(免)税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计划提报包括年初计划提报和年度内计划提报。年初计划是根据本地上年出口退(免)税清算数据和本年度出口预计情况的编报。其依据,一是上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数据;二是本年度政府和企业确定的出口计划。年度内计划是根据年度内出口形势的变化对年初出口计划提报所做的修正和调整。上述计划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报省局,有关数据表格必须由市局分管局领导签字确认。
  各类统计报表是省局编报和下达退(免)税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应于每月月份终了后7日内上报省局《退税进度月报表》;于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退税计划使用情况统计表》;于清算工作结束后,每年4月20日内上报省局各类清算报表。
  第二条 各报表数据应有法定的依据和来源,力求精确,主要应从以下资料中所取: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及有关清算报表等;
  二、出口企业享受特殊退(免)税政策有关资料,如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钢材以产顶进、国内生产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等;
  三、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情况;
  四、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数据,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的数据、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代理证明信息等;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具的各类证明;
  六、其他所需资料。
  第三条 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计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交流,确保有关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口径的一致性。
  各市数据上报后,省局将作为统筹上报和分配下达退(免)税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计划分配
  第四条 出口退(免)税计划,包括“免抵”调库计划、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及享受特殊退(免)税政策企业的退税计划和规定具体用途的专项退税计划。由省局根据全省外贸出口和税收收入任务情况进行各市间的分配和调剂。
  第五条 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分配应遵循公平、效率和应急的原则,突出计划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一是坚持公平原则,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企业大小、在计划分配上做到一视同仁,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二是坚持效率原则,对出口业绩好、经济带动作用大的企业在退税指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发挥好大中型企业的出口主力军作用,确保外贸出口的增长;
  三是坚持应急原则,在公平分配退税计划的前提下,注重特事特办,把有限的退税计划用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上,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第六条 计划分配的方法步骤:
  (一)提出分配原则,编制分配方案;
  (二)分管局领导审核与调整,并报局长审定;
  (三)免抵调库计划的分配,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主动提供依据并积极配合计征部门协调分配。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分配工作规范,努力实现计划分配的科学化、民主化。
  各地应本着及时的原则,在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及时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或确认审批免抵税额,切实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章 计划使用
  第七条 计划使用是落实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出口退税计划执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和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应当切实加强管理。
  第八条 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各市应及时进行分配,不得无故滞压,超过省局规定分配期限未分配的,省局将收回剩余指标。
  第九条 各地应在省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额度内分别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不得超计划办理调库或退税。
  第十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局明确的指标类别使用退税计划,不得混用。对于省局分配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无论调库资源和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如何,一律不得擅自将“免抵”调库计划转为退税计划使用;对省局下达的专项退税计划,也应严格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使用退税计划应严格确保退税资源在三级审核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坚决避免在出口单证不齐、信息不全、存在其他问题或疑点的情况下办理“免抵”调库或退税手续。
  第十二条 在“免抵”调库计划的使用上,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与计划征收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科学测算,立足全局,提高“免抵”调库计划使用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免抵”调库计划在实现税收收入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本着公开透明、及时便利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出口退税计划使用机制,把计划分配使用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同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意见建议,提高指标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缓解由于指标不足带来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统计数字和分析报告是省局分配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各地应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按照严肃认真、细致周密的原则,做好出口退税月报和年终清算快报工作,特别是对报表中涉及到的出口退税结转数、应退未退数以及备案数等要切实把好关,保证企业帐面、实有资料与报表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各地应做好对分类型、分行业和重点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的分析,每半年形成分析报告报省局,以提高省局统筹分配退税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由于少报退税指标计划影响省局决策,造成退税进度迟缓的,由当地自行负责;对多报或虚报退税指标的,省局将采取相应措施收回多分配指标。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省局规定的退税指标额度或指标类别超计划或混用指标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出口退税资料在未进行审核审批或审核不合格的情况下虚调或多退税款的,除通报批评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以出口骗税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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