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3-12-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7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基本建设工程中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订责任状双方的规定:本责任状适用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总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国税发[2003]134号)的规定,由总局与省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再由省局与项目所地的市局签订相应责任状;经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与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家税务局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第二条 项目立项申请规定:申请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立项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填报进驻单位、进驻人员、建设规模和建设工程投资预算。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未经省局审批,一律不得擅自动工。
  第三条 建设规模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省局 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和投资规模( 万元);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扩大面积的,必须按照立项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条 建设和装修标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开工规定:已经总局、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完备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前市局负责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预算的审定,并报省局审批;负责组织力量对县局项目的基建财务、材料的管理与核算、合同签订、基建预算、招投标事项、工程施工管理等参与指导、审核、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工程招、投标规定:基本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招投标事宜,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金筹措和使用规定:项目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当地政府补助、自筹和其他来源组成。项目开工前,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落实80%方可动工建设;项目建成后,一律不得出现基建欠账。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自筹资金的渠道必须规范合法,严禁借款和贷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对施工单位的付款进度不得超过监理审定价款的70%;竣工审计后,付款进度不得超过中介机构审定价款的90%,工程尾款待质保期满后再支付。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耐久年限不得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九条 会计核算规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决算,并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规定:项目竣工后,由总局和省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决算。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基建工程的立项、开工审批材料、设计、施工、签证、招标、合同等文件和会计资料,必须按照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保证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十二条 廉政规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总局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严禁接受工程建设、工程装修等单位的宴请,严禁接受礼品、礼金,严禁个人接受工程回扣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省局除给予项目所在市局通报批评和考核扣分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在3年内不再审批项目单位基建项目。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建设培训中心和招待所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此责任状一式两份,省局局长与市局局长分别代表省局和市局就总局、省局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签署责任状。本责任状在基本建设项目经省局批准立项30日内由市局先签署后寄至省局,省局再签署后双方分别保存一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责任人:
  
  市国家税务局 责任人: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因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给国家大中 1990/10/9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财务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0]58 2000/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程序的通 桂财建函[2009] 2009/3/23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财基字[1999]27 1999/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 冀财建[2003]3号 2003/1/16
关于开展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检查的通 国税函[2001]73 2001/9/3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 冀国税发[2000] 2000/5/2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 冀国税函[2000] 2000/3/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 京财建[1996]11 1996/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6] 200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