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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0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4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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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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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文件,该文件第一、三条,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渝国税发[2003] 2003/8/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 豫国税函[2002] 2002/11/2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 京国税发[2002] 2002/12/1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辽国税发[2002] 2002/10/29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 陕国税发[2002] 2002/12/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浙国税所[2003] 2003/11/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 内国税所字[200 2002/11/18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大国税发[2002] 2002/12/17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2003年 藏国税函[2003] 200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