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 税费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务法规
  • 税务代理
  • 独立审计
  • 评估估价
  • 内部审计
  • 海外准则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海关
  • 基础法规
  • 金融证券
  • 外汇管理
  • 政府审计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深交所
  • 国资管理
  • 文件废止公告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0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9
实施时间: 2003-7-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66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通知》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必须按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情形的金融企业的呆帐损失由市(含)以下国税机关审核审批。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认定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4号令)的规定执行。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报批时限及附送资料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报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2]119号)的规定执行;对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各市局审核确认后须以正式公文向省局写出请示。
  四、省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文件,该文件第一、三条,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金融企业 陕国税发[2002] 2002/12/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渝国税发[2003] 2003/8/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中提 内国税所函[200 2005/3/1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 云国税发[2002] 2002/4/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浙国税所[2003] 2003/8/1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帐损 内国税所字[200 2002/11/18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2003年 藏国税函[2003] 2003/12/2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 大国税发[2002] 2002/12/1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浙国税所[2003] 2003/1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 浙国税所[2002] 200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