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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的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能否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3]10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8-22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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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租赁固定资产经营的支出因未取得合法票据能否税前扣除的请示》(潭地税发[2003]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根据此规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如有相应的租赁合同、结算单据、发票或经税务机关予以认可的收付款凭证作为证据支持,可认定租赁事实、内容等要件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暂行办法》(湘地税发[1999]93号)第四章“不允许扣除项目”中第12目所称“非合法有效凭证,不得税前扣除”也指涉及所得税事项须证据支持,且该文所指合法有效凭证并不仅是指发票。根据此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企业租赁行为存在,可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予以税前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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