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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8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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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大量有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作为或不得作为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强调纳税人义务和责任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在保证税务机关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对税务行政活动特别是税收执法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规范基层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到位,现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过程中,要组织所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税收执法程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在大力提高依法治税水平的同时,有效防止日常工作中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做好维护税务机关形象和保护干部的工作。
  二、要以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契机,切实转变观念,把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优化税务行政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管理中的法定工作内容,变成各级国税机关及广大国税干部的自觉行动。
  三、要结合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调整相关工作流程,并狠抓落实,从而以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来规范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执法服务行为。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徇私舞弊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打击报复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未按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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