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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1]10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0
实施时间: 2001-7-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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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经自治区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地税系统机动车购置、使用、管理行为,有效对全区地税系统机动车进行总量控制,节约经费,保证机动车辆安全行车、文明驾驶,充分发挥机动车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大货车、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客货工具车、20座以下小客车)、大客车、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
  第三条 机动车的购置、管理、报废、变价出售均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车辆配置原则和标准
  (一)区局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核定的全区地税系统小汽车编制数量,控制全区地税系统小汽车拥有总量,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小汽车编制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编制分配下达到各单位。
  (二)各单位要按照区局下达的小汽车编制定额和购车批复购置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和未经批准购置车辆。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气量标准和价格标准购置小轿车,不得超标准购置豪华小轿车。
  (四)无特殊需要,一律不准购置大货车、大客车、摩托车。
  第五条 车辆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使用原则:以保证公务用车为重点,尽力保证外来宾客接待用车和危重病人看病用车及其他特殊需要用车。各单位不得为领导配置专车。
  (二)使用范围:参加会议和到基层调研、检查、稽查、指导工作用车;全局性工作及会议服务用车;各部门到车站、机场、商店取运书刊、货物等用车;税收票证领发用车;外来宾客接待用车;离退休及在职干部中危重病人看病用车;集体活动用车;其他公务用车。
  第六条 车辆管理机构和制度
  (一)各级地税机关机动车辆由本局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对拥有车辆实行严格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派车制度。用车部门用车需经车管人员或分管领导同意,驾驶人员按照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
  2、车辆外出请示制度。车辆外出目的地在本单位辖区以外的须报给本局局长同意;车辆外出目的地在自治区以外的须报经地市级局以上地税局局长同意。
  3、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被盗报告登记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残疾或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和车辆被交界要在当日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4、节假日期间车辆的管理制度。坚持节假日车辆入库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上路驾驶。
  5、禁止公车私用,特殊情况经本局局长批准后,应按规定交费。严禁公车参与婚礼、钓鱼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端正服务态度,遵守工作纪律,文明驾驶车辆。
  6、为有效节约经费,各单位要定点维护车辆、定点加油,严格控制车辆配件购置和维修费用支出。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超标准购车,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区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视情节没收违规购置车辆。
  (二)对未坚持以上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车管人员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赔偿责任。
  (三)对隐瞒事故真相、有事不报或未如实报告的,对违反规定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一经发现,区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严禁公车私挂、私车公挂。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制定具体的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局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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