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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增资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厅函[2007]30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7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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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四川保监局:
  你局《关于明确四川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性质的请示》(川保监发〔2007〕1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保险机构时,其资本性质应按外资对待,其在再投资保险机构中的股比应根据实际情况累计计算。根据上述原则,如康庄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按拟定增资计划实施增资后,其中的外资股比经累计计算将超过25%,而目前我国尚不允许设立外资股比超过25%的保险代理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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