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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
实施时间: 2005-1-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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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所[2002]147号)规定,现就做好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略)
  附件: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和采暖补贴标准问题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5号)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取暖补贴,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即:从2004年起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到235元)。
  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4号)规定的标准,按职务或职称发给的采暖补贴,可税前扣除。
  二、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提取和使用问题(一)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在工资总额4%以内提取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具体办法可参照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津劳局[2001]317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凭相关支出证明,据实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是企业应发工资扣除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后的实发工资。
  五、关于提取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取工会经费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市局以津国税所[2000]102号文件转发)规定执行。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提取奖酬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市局以津国税所[2000]42号文件转发)和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技术交易条例〉的通知》(津人发[2000]18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经过认定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相关人员的奖酬金,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直接列入成本或费用。
  七、关于取消职工劳保服装费的问题从2005开始,取消企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费每人每年税前列支200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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