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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5]27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6
实施时间: 2005-8-16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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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惠证>管理 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季度初15日内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按本文附件1格式以excel电子文件、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所在辖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政部门。
  二、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批、检查纳税人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其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存在疑问时,首先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表进行核对,核对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由税政部门填开统一格式的《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函》,提请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协查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接到《再就业优惠证协查函》后10日内书面回复,加盖单位公章后,直接或邮寄送达发函单位,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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