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5]16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7
实施时间: 2005-8-1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比例,在省局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出台前,仍适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地税发[1996]090号)、《关于印花税实行纳税申报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沈地税二[1996]156号)的有关规定。
  二、对纳税人能够如实提供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实行按合同或凭证征税,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由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贴花并画销完税或以缴款书(完税证)代替贴花。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按市局规定的征管流程,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无须经纳税人同意。在纳税核定审批完结后,填写《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一式两联,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印花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是否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对应税凭证管理规范,能够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实行按应税凭证征收印花税,以防止税款流失,如制造行业的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对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造成税款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追究责任。
  四、纳税人对应税凭证要妥善保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在一个纳税期限内核定征收税额低于按凭证计算的应纳税款应于该纳税期限终了后15日内主动申报补税,否则,一经检查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 2007/1/1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8/28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18/6/15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 辽国税发[2009] 2009/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等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2/7/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 鲁地税发[1999] 1999/11/24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2/7/1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的公告 2017/3/28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