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16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5-10-27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9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将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女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依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托儿所…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按沈地税函[2004]234号文件所附的名单确认。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医疗机构的名单,需各基层局通过区、县(市)卫生管理部门取得。对未认定是否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一律按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皖地税函[2006] 2006/10/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津国税流[2000] 2000/10/30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国税所[2003] 200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宁地税发[2006] 2005/11/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京国税发[2003] 2003/10/28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部分行业在“ 晋财法[2003]24 2003/6/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 冀财税[2001]65 2001/11/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 黑国税发[2002] 2002/12/2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 宁地税发[2007] 2007/6/13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管 甘地税征[2001] 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