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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5]15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8
实施时间: 2005-10-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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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5]25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5]255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单位《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农信联[2005]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1号)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辽农信联[2005]20号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文件规定: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其向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其中县级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各地市、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均据此规定提取管理费。
  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近日经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与其他省份的农村信用社沟通,其他省份均没有对此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为统一指导、规范农村信和社的财务行为,针对我省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机构取得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特向贵局请示,诚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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