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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5]233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3
实施时间: 2005-12-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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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今年1-11月,我市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收入77,168万元,同比增收8,190万元,增长11.87%,完成全年计划的91.52%;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7,620万元,同比增收1,018万元,增长6.13%,完成全年计划的87.88%;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3,830万元,同比增收128万元,增长3.46%,完成全年计划的95.75%.但是,这与我市调整后的奋斗目标相比,还有较大距离。
  从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管现状的调查分析情况看,总体情况是好的,特别是近几年,基层局认真贯彻市局2000年制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核定征收制度,严把税务登记、年度核定、窗口申报、专项检查清理和暂住人口登记等关口,发挥税务稽查打击震慑作用,严厉查处一批重大涉税案件,在加强税种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各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有些征收局的税收档案资料中缺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定表或申报表等纳税资料, 截止到11月末公安交警部门已停止检车,有的局车船使用税收入仍然同比下降;二是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和地区的征管依然存在漏洞;三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零申报率居高不下;四是有些政策尚不完善,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过大;五是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强,申报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不实或占用的房产、土地发生变化不按规定申报,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不及时申报纳税等等,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确保收入计划实现,堵塞税收流失渠道,公平税收负担,针对上述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税种征管工作的要求:
  一、领导重视,为地方经济多做贡献
  财产税税源分散,收入零星,征收难度大,各基层局要引起重视,认真查找自身征管工作中的疏漏,特别是在税源管理、管户责任制落实等方面的不足,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以改进。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流程,充实征管力量,尤其是提高征管质量。坚持依法治税,为地方经济多做贡献。
  二、抓住重点,实施监控
  对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要加强跟踪管理和时时监控,发挥税务管理员优势,重点加强未申报户、迟申报户、零申报户和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以及重点行业和地区的应税房产、土地的管理。如不符合转制条件的文化宣传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纳税、以往年度欠税是否已清理入库;大型基建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和企业出租写字间是否按规定计税;出租汽车公司、专业运输公司的自有和挂靠车辆以及个人车辆是否缴纳车船使用税等。同时,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金融行业、量贩式KTV专项检查,清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少因“疏于管理”所导致的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治理零申报,大力压缩欠税,加大稽查案件的执行力度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零申报率居高不下,尽管存在出租房屋仅一方纳税等实际原因,但是超过50%的零申报率应引起各基层局的重视,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零申报专项整治工作。截止2005年10月末,房产税欠税20,911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3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12,33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56万元。各局应加大清欠力度和税务稽查案件的执行力度,为组织收入多做贡献。同时,及时清理车船使用税征管软件中的欠税信息,对实际欠税进行大力清缴。
  四、加大出租房屋税收的综合整治力度,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一是要认真落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出租房屋计税收入核定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和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关联企业间使用房产,租金明显偏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二是要加大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刚性。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大对“钉子户”的清理力度,采取公告或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该移送的要坚决移送。
  五、认真落实征管措施,防止税款流失
  今年年初,市局印发了《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5]11号),坚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属地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科学管理模式。对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坐落地不在一地的,规定房地产座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完税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地堵塞了征管漏洞。同时还解决了关于一次收取多年房屋租金等8个征管中的实际问题,请各局认真贯彻执行。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六、积极建立现代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管理制度,夯实征管基础
  人机结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模式是解决目前财产税征管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市局正在制定《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和管理暂行办法》,并加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监控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速度,利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有利时机,积极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数据利用效果,增强计算机参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各基层局要充分发挥人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杜绝房产发生变化,未及时调整计税依据,造成税源流失现象;建立税源管理责任制,充分了解和掌握房产、土地增减变化等动态信息,结合计算机中静态信息,加强对纳税人应税房地产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不断挖掘潜在税源。
  七、继续开展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大力提倡诚信纳税
  基层局除应继续坚持定期召开政策发布和税政辅导会等税法宣传制度外,还应进一步增强税法宣传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如在社区或行业组织中召开诚信纳税座谈会、开办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论坛等等,多层次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使税收征管工作由事后稽查向事前事中管理和服务转变,鼓励和支持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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