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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5]13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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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税收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
  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领导,抓紧布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为汇算清缴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
  各基层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审核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对受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要认真负责,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权限办理。
  (三)做好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工作
  纳税人正确执行会计制度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和依据,是实行纳税评估相关数据的重要来源。各基层局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纳税人依法建帐,如实记载经营事项,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准确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四)认真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对出现的新问题,应认真对待,及时调查研究,政策明确的要及时处理,政策不明确的要及时请示和沟通。
  (五)及时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
  各基层局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汇算清缴总结要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要做好报表及分析的编报工作,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分析报告内容翔实。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税源分析报告要于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二、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若干业务问题
  (一)关于支付给投资者等个人资产费用所得税处理问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中所说“相关发票”仅限于合规的租赁业发票,即使用投资者等个人的资产,除租赁费用外,其他个人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补发欠发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部分企业当期确属资金困难,造成的欠发工资,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欠发工资在所属年度计税工资标准内可税前扣除。若该部分欠发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的计税工资总额按标准扣除。
  (三)固定资产残值比例问题自2005年1月1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2005年1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四)企业提取安全费税前扣除问题《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财企[2005]114号)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附件一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对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费购建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应单独记帐管理,不得再对这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
  (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补贴收入等等,在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并入(没有成本用的财政拨款等直接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税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范围,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或对某一行业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在计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时,应以收到国产设备合法增值税发票所列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对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已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中应相应扣减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福利企业劳务用工问题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福利企业,若有劳务公司人员参与生产经营的,则在计算“四残”人员安置比例时,该部分劳务公司人员,应视同本企业的用工人员。
  (八)采暖费税前扣除问题《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5]76号)规定: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市内四区以外企业参照该办法发放的采暖费补贴,在规定标准内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供暖单位分户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供暖单位对用户供暖设备改造发生的支出,原则上应在发生改造费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均匀扣除。
  (十)企业购入存货长期估价入账的问题纳税人购入存货,由于特殊原因取得合法购货凭证不及时,可采取估价入账方式进行核算,待凭证取得时进行核算上的调整。企业存货估价入账超过一年,又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付款凭证的,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若以后年度取得了真实、合法的付款凭证,则应对以前已调整过的部分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十一)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全体雇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交纳的,交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销售大包干几个问题的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1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基层局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现将文件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1、《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修订为:“上年销售收入回款率达到80%”。
  2、《办法》第八条修订为:“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
  (十三)执行时间问题本规定第二条明确的若干业务问题,除已明确执行时间外,均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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