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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 变卖试行办法》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5]20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31
实施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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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地税系统抵税财物拍卖的价格评估,统一指定辽宁华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沈阳实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辽宁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四家单位作为抵税财物拍卖的价格评估机构。
  我市地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卖,统一指定辽宁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辽宁中天拍卖有限公司、辽宁诚大拍卖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作为抵税财物拍卖的拍卖机构。
  变卖抵税财物,由各基层局选择具有较大规模的商业企业。对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由各基层局直接交由有关单位按国家规定收购。变卖抵税财物应报市局批准。
  二、需要拍卖抵税财物的,各基层局要将扣押查封准备拍卖的原始标的(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和相关情况上报市局,由市局指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确定采取联拍或单拍方式。
  三、抵税财物评估时,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抵税财物,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比例的30%支付评估费用;进入司法程序的抵税财物按照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标准比例的50%支付鉴证费用,并只支付最终拍卖时评估或鉴证的一次费用。
  委托拍卖抵税财物,委托方不再支付拍卖佣金,实行拍卖机构向买受人单向收费办法,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评估佣金在抵税财物拍卖后从拍卖所得中一次性支付。变卖抵税财物费用标准,由税务机关与受托机构参照拍卖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四、各基层局对查封扣押准备拍卖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应当建立档案,对贵重物品和大宗物品应当拍照摄影或鉴定,留存图像资料。
  各基层局在资产评估时,不准对评估机构的正常评估工作进行干预,要多做市场调查,发现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偏离20%以上时,要求评估机构修正评估价格,使评估价格尽量接近市场价格,保证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在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的过程中,要与受托机构认真履行交接手续,明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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