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慈善总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税[2007]1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6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河南省助残济困总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 沪国税所[2013] 2013/3/13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沪财税[2016]32 2016/4/2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新华书店提取图书提成差 藏国税函[2003] 2003/1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上海市财政局上 2017/3/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 粤地税函[2005] 2005/7/2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个人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问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6/1/1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民政厅关于 青财税字[2023] 2023/10/19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2019年度 冀财税[2020]26 2020/5/18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 上海市财政局国 2023/5/29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民政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