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如何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10-9
实施时间: 2005-10-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7310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管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26号)收悉,其中,关于确定契税滞纳金计征时间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办理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签署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生效日期,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应在10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纳税人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五年十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兜兜3423   2011年6月28日
支持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皖财预[2002]56 2002/6/26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 琼地税函[2009] 2009/7/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计征滞 苏国税函[2004] 2004/9/2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厦地税发[2012] 2012/3/13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滞纳金加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8] 2008/3/4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4月1日开启“财务报表前置”和“一 2010/4/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 广东省地方税务 2018/4/1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 川国税函[2002] 2002/1/11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青劳社办[2006] 20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