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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8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2
实施时间: 2002-8-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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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2001年以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我市仍然存在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的情况,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发挥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的矛盾,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依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有着重要意义和作用。各区县局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区县局个人所得税领导小组的作用,找准、抓住本地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具体措施和征管办法。市局将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各区县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好坏的重要标准,纳入年底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引导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
  开展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集中宣传,对培养高收入者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纳税氛围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局在开展个人所得税宣传中,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增强宣传的针对性。要把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与做好纳税指导、纳税辅导紧密结合起来,引导高收入者自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针对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真实,公私不分,企业主把个人和家庭支出列入企业成本,以此不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加强对民营企业高收入者的纳税指导,督促其加强企业管理,严格财务核算。
  三、积极开展建档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纳税情况的监控
  各区县局要根据国税发[2001] 57号文件中列举的9类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以及渝地税发[2002]47号文件对高收入者建档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达到规定标准的高收入者必须建立征管档案。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建档标准以减少建档数,有条件的区县局可以降低建档标准以增加建档数。建档工作基础在“建”,关键在“管”,各区县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档工作,要通过档案资料分析高收入者取得收入的渠道、形式、特点,以跟踪了解监控其纳税情况,并为税务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四、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
  (一)各区县局要对本辖区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定人、定期、定户的“三定”工作制度。要对本辖区的高收入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联系管理;要定期(每季)派专人深入辖区内的高收入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督促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力度。做好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为此,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单位的税法宣传和辅导,使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要摸清扣缴义务人底数,掌握其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要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检查,对违反税法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三)推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对高收入者建立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效措施。当前各区县局首先要对“高收入者中凡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个人必须自行申报”的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坚决保证该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建立演职员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演职员报酬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在取得报酬后必须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所得,对演职员自行申报所得应纳税款超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部分,演职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各区县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演职员“双向申报”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局可逐步扩大范围,向其他高收入者推广。
  (四)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要抓好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未分配利润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进一步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税后利润如何分配以及个人以借款等方式转移收入等异常情况,要进行跟踪管理,切实堵塞征管漏洞。
  (六)强化对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等资本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各区县局要在下半年内对本辖区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企业债券派息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理检查。
  (七)要加大对高等院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加强对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业务的辅导,要将代扣代缴关系延伸建立到高等院校系一级。
  五、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县局在税收检查中,要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检查,以检查为手段,促进征管到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当前一段时期检查的重点是电力、电信、金融、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律师事务所、学校、知名人士等高收入行业和个人。检查中,既查帐内反映的收入,又查帐外反映的收入;既查一级单位反映的收入,又查二级单位反映的收入。要坚持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力争检查一个单位,规范、理顺一个行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偷税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震慑涉税犯罪分子。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四款“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要抓好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未分配利润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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