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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收售房款契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 豫财办农税[2005]1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6-29
实施时间: 2005-6-2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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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预收售房款中包含的各项费用应否从契税计税价格中剔除的请示》(安财农税〔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的规定:“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你市行政中心筹建处开发建设的东环居住小区,预收售房款中,所含的房屋附属设施费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应照章纳税。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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