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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河南省华侨爱心事业基金会等3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办税[2007]1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6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85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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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河南省华侨爱心事业基金会、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和河南省炎黄姓氏历史文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河南省华侨爱心事业基金会、河南省博研助学基金会、河南省炎黄姓氏历史文化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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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汹涌澎湃   2010年12月17日 +25金币
发文单位错误
河北应改为“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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