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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后利润提取董事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函[2002]2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7
实施时间: 200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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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税后利润提取董事酬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直地税发[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酬金性质的董事酬劳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不论是税前或税后利润支付的,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的税后利润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是外籍人员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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