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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5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2
实施时间: 2004-6-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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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资、薪金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必须报送所扣人员清单明细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审核开票后,在清单明细表上加盖税收专用章,退扣缴义务人一份。扣缴义务人可将已盖税收专用章的人员清单明细表在本单位公示,或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五、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除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款和非本单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时,原则上应向纳税人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完税凭证具有同等证明作用。
  六、鉴于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扣缴义务人可不逐一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索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时,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开具。
  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由市局(征管处)负责印制和管理,各区县局在市局领取后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完税证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完税证明,并保存开具完税证明的记录以备查。
  八、按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给扣缴义务人。
  九、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填开日期: 年月日 编号:
  纳税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所得项目 税款所属时期 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实缴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金额合计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扣缴义务人(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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