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字[2005]2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29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30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优化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人防部门1、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按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 5% 缴纳降为按0. 3% 缴纳。新建民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水利部门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0. 8‰降为0. 5‰,并取消对工资收入高于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职工每人每年10元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三)税务部门3、普通发票销售价格中的运杂费、损耗费由现行不超过18% 降为13%.(四)劳动部门4、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为每份3元。
  二、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 渝地税发[2004] 2004/6/8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 渝价[2004]317号 2004/5/18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 渝价[2007]477号 2007/9/10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 渝价[2001]177号 2001/4/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湘价函[2012]15 2012/8/15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价[2003]642号 2003/12/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 苏财综[2003]86 2003/8/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 渝地税发[2003] 2003/1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1] 20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