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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财会[2006]223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5-15
实施时间: 2006-5-1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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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为加强全市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
  2.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本情况表
  3.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社会培训机构汇总表
  4.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全市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及《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财政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体目标是:建立结构合理,运行规范,管理严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有利于会计人员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更新、补充和扩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和创新能力。继续教育的原则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审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
  (三)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内部会计控制;
  (五)会计电算化知识;
  (六)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形式分培训和自学两类,其中培训是继续教育的重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学时折算以《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1)为依据。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络远程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将其结果以Excel电子表格(附件2)形式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导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直接载入持证人员个人的电子档案。持证人员档案在本市内的,根据需要可核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附件4)。持证人员档案不在本市内的,由培训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核发《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会计人员凭此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年度内未完成规定学时的,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特殊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确认。
  第十条 为规范全市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在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时,必须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开展经常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均须向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的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力量、培训内容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是否接受其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开展短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当在事前将培训地址、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授课教师书面报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培训结果按第八条规定办理。
  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报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及时通过武汉市财政局政务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社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一)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会计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只收费不办班和教学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提出整改或停止受理会计培训任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向社会公布。同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监督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检查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一并进行,检查结果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鼓励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财政局2004年3月1日转发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武财会发[2004]50号)和2002年8月14日转发的《省财政厅关于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考试管理办法》(武财会发[2002]600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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