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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6]26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6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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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的问题。为规范管理和便于征收,我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统一由市局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我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在每年年初发文明确。2005年我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630元(即月平均工资为1385.83元)。
  二、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
  三、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间)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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