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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4]31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9
实施时间: 2004-11-1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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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他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把宣传《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要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及时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不仅要懂得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且要善于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大力清缴欠税,提高征管效率。
  三、精心实施,认真落实。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税务机关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并向纳税人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公告时,税务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见附件2);公告后,税务机关对于欠税人应当依法进行催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直至依法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大力清缴欠税,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在欠税公告中,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如需公告,应参照《办法》的规定单独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欠税管理的力度,切实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积极清缴欠税,并通过强化税源监控,防止新欠的发生。
  四、及时报送,按期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上报时间和要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省局公告,下级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逐级向省局报告。
  五、各地要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并于2005年6月底前向省局总结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
  附件:1.欠税公告告知书
     2.欠税公告(式样)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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