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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5]52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3
实施时间: 2005-11-23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5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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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精神,有效加强取消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工作后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营业税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经过全市营业税管理工作系统广大干部的慎重研究和反复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已缴未缴营业税技术交易业务(含2004年底前已给予预退营业税处理的技术交易业务)以及虽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但仍在继续执行的技术交易项目,一律按《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应手续。
  对于符合备查受理条件的技术交易业务已纳税款,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的规定,给予退税处理。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605号)文件的规定,针对2004年底前预退税部分,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但已给予退税的技术交易业务,应补征税款。
  各局应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就《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1.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4.受理备案通知书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6.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1)、(2)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的税收征管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章 备查申报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签订技术合同后,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见附件一),携带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手续。
  第五条 资料清单列举的资料中,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见附件三)和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原件外,其余资料可使用复印件,且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内容必须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
  第六条 对持有《受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四)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取得该项技术交易收入的次月月终前,按照《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见附件二)所列资料,填报《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见附件五),连同结算发票或其他合法结算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三章 备查核实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受理责任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完整、不缺失以及申报资料全部合法有效的原则,认真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并将申报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经核对有误的,将申报资料即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八条 税务所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及时准确地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在适合本录入管理需要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未开发完成以前,各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制作台帐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满足对受理报送资料信息管理的需要。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对已受理的报送资料,应根据申报资料内容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完全吻合的一致性和适用营业税免税政策的正确性原则,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条 初审合格后,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责任人员负责将初审结果的基础数据通过上述第八条途径或方式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经初审不合格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申报开展纳税评估,并将被评估的纳税人名单,及时反馈到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合格的,可给予享受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经审核,单位和个人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不合格的,按照评估和检查部门的规定程序,查补税款。
  第五章 资料传递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经备查审核合格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本局营业税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经初审不合格,对应补缴税款但拒不缴税的单位和个人,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专项检查。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营业税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的反馈结果,于每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之内,向市局提交关于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工作报告,并填报《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局年度工作部署,配合完成针对当期已受理并发给《受理备案通知书》的纳税人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至其取得第一笔技术交易收入次月月终之日止,仍未办理备查申报且未缴营业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在初审阶段及其他情况下,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填写《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的内容违反‘一致性原则’或与事实不符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追缴税款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见附件六)由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责任人员负责填写。在受理、初审及其他情况下,发现有违反《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审核内容”而审核失误的,对主管税务所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是技术交易业务登记管理部门,其技术管理研究部为技术交易业务登记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一: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1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3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 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03]531号)
  7 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10 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1 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2 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附件二: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1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2 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3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4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3、4项。
  附件三:
  申报人税务登记号: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
  简要说明
  申报人名称: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中所称“申报人”,系指应依法办理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备查申报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个人。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简要说明:
  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订立后,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并如实填写本表。
  (1)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相应使用费用而订立的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3、对于申请开具认定证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不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2)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资料,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5)对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4、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对纳税人填写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明确签署“对技术项目的意见”。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项目名称:
  技术交易当事人名称 出让方:
  受让方:
  技术合同项目类别 技术转让 种类 项目 专利、著作权名称 专利、著作权证号 有效期
  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转让
  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申请权转让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资格申请登记号
  技术秘密 技术秘密名称 对应合同的保密性条款
  技 术 开 发 技术开发名称 技术开发摘要
  本技术项目(技术内容、技术功能、技术先进性以及保密及权属约定等)简要说明:
  (接上页)(本栏空页不足,可附加页说明)
  申报人声明上述内容真实有效,如与事实不符,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报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部门对技术项目的意见:□该合同签订内容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签订内容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签订内容不属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登记人员签字: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京 技备通「 」 号
  受理备案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
  现收到纳税人报送的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 )项目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受理人员签字: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出让方名称: 金额单位:元
  受让方名称 受理备案通知书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类别 合同编号 合同有效期 合同金额 本次备查营业税金额 累计备查营业税金额
  总金额 技术交易净额
  备查申报单位或个人(章): 经手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合同类别仅限定为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
  2.合同编号为境内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在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登记的合同编号;境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向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编号为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中的合同编号。
  3.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备查申报人、税务所和营业税主管部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附件六:
  京 技备核「 」 号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
  资料审核处理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区(县)地方税务局 所
  (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本表是供税务机关内部受理、初审、查考和存档备查所用。
  1、“备查申报人名称”,是指报送技术交易业务免征营业税项目备查申报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2、“国籍”是指备查申报人所属国籍,外国企业为其注册登记国家的国籍。
  3、“申报免征营业税项目名称”,是指申报人备查申报免征营业税的技术项目名称。
  4、“合同类别”中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供填表人在此确定技术类别,据实选择“√”注。
  5、“合同编号”,是指申报人在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进行登记的合同编号。
  6、“合同有效期”,是指技术项目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生效日期到合同终结日期。
  7、“合同总金额”,是指技术项目合同中载明的合同交易金额。
  8、“技术交易金额”,是指技术项目合同中符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的技术交易金额。
  9、审核内容中第一项,为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受理工作责任人员,对“经审核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列举应申报资料齐全无遗漏”的确认;
  审核内容第二项,为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受理工作责任人员,对“申报资料全部合法有效”的确认;
  审核内容第三项,为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工作责任人员,对“申报资料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内容完全一致”的确认;
  审核内容第四项,为主管税务机关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案初审工作责任人员,对“适用营业税免税政策准确无误”的确认。
  10、“审核签名”,经审核确认的上述各项,必须由经办的受理或初审工作责任人员在对应各项后空栏内签名。
  11、“其他审核事项说明”,是指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经办人对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备查申报人名称 国籍
  申报免征营业税项目名称:
  合同类别 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
  合同编号:
  合同有效期:
  合同总金额:
  审核内容 审核签名
  1、经审核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列举应申报资料齐全无遗漏。
  2、申报资料全部合法有效。
  3、申报资料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内容完全一致。
  4、适用营业税免税政策准确无误。
  其他审核事项说明: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核对情况
  1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3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 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03]531号)
  7 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10 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1 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2 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核对情况
  1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2 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3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4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3、4项。
  附件七: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1)
  年 季度
  填报税务机关名称: 填报日期:单位:件、元
  项目月份 受理合同 初审合格合同 转评估合同 转检查合同 查补税款合同
  数量 应税营业额 数量 应税营业额 数量 应税营业额 数量 应税营业额 数量 查补税金额
  合计
  附件七: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情况统计表(2)
  年 季度
  填报税务机关名称: 填报日期: 单位:件、元
  项目合同类别 合同数量 合同金额 备查营业税金额
  纳税人 合同有效期 总金额 技术交易净额 本次 累计
  技术转让 境内 当期执行到期合同
  5年以下合同
  5年以上长期合同
  境外 当期执行到期合同
  5年以下合同
  5年以上长期合同
  技术开发 境内 当期执行到期合同
  5年以下合同
  5年以上长期合同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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