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7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5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中“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法定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上市股份制企业,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市股份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企业,且鼓励类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上市股份制企业,一律恢复按33%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 冀国税发[2000] 2000/1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 黑国税发[2008] 2008/5/2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所 赣国税函[2008] 2008/1/2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 金市地税政[200 2000/6/12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 吉财预[2008]14 2008/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盛虹化纤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 苏国税函[2007] 2007/12/2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 鄂国税函[2003] 2003/9/2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 青地税发[2003] 2003/9/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徐州胜阳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6] 2006/2/9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 内国税外字[200 20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