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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17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8-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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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中“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地方上市股份制企业,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法定33%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市大学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上市股份制企业,继续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上市股份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的鼓励类企业,且鼓励类收入达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2002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上市股份制企业,一律恢复按33%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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