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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5]46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14
实施时间: 2005-10-14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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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中规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为加强我市对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东城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及有关证明资料,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四、各单位应加强空置商品房减免税政策和申报时限的宣传,以利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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