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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7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6
实施时间: 2002-3-2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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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促进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经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地方税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鉴于企业整体资产出让,股权置换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否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土地增值税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定。
  二、国有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而新成立的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其资金帐薄应当全额缴纳印花税。为了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对改制前己缴纳的印花税准予抵扣,对新增加的资本金也暂免征印花税。
  三、对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所形成的印花税暂免征收。
  四、企业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五、我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资产置换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几个具体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在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以内的,市级企业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区县级企业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对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一方不在重庆市范围的,另一方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2、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在不高于25%的,市级企业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区县级企业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有一方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六、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资产重组、整体出让、资产差额置换或股权差额置换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可给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照顾。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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