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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03]297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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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的起征点,市区(不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销售货物由现行月销售额1000元提高到4000元,郊县(含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下同)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市区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500元提高到2500元,郊县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2000元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5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营业税的起征点按陕地税发[2003]77号文执行,即西安市城郊六区(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为月营业额3000元;西安市所属其他郊县和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为月营业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调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条 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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