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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协系统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税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科协发[2003]3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6
实施时间: 2003-9-2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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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陕西省科协和陕西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陕科协发咨[1986]106号、[1987]8号文件,以及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陕科协发[1992]45号文件,对组织我省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科协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9号文件)精神,更好地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现将科协系统科技咨询工作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科协系统科技咨询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主要是通过科协直属科技咨询机构、所属学会(协会)和基层组织,把广大会员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上的科技人员组织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二、科协系统科技咨询的法人主体为:
  1、科协直属咨询机构,即省、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2、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
  3、企事业单位科协。
  三、科技咨询服务范围
  1、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对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对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2、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3、为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技术、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作。
  4、为推广、普及科学技术开展的技术培训、科技展览、以及创办科技刊物等。
  5、为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
  6、其他有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四、税收政策
  1、凡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有偿服务的咨询机构,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单位科协,具备了法人资格,均须在所属区域的地税部门申请税务注册登记,使用税务发票。
  2、营业税征收
  对技术咨询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对科协系统开展的各种培训等“按文化体育业一其他文化业”征收营业税。
  对科协开展的科技展览及其他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征收
  对科协系统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和非技术性收入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规定只适用于我省科协系统。由省科协、省地税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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